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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河北省唐县。2011年10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润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史某某、马某某在唐县石门乡石门村大石门西沟开采铁矿,从村民手中购买耕地及林地12亩左右及周围山坡,开采活动对周围宜林地造成大量毁坏。经鉴定,2010年后大石门西沟被破坏农用地为33.6亩。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唐县石门乡石门村阁楼洼开采铁矿,从村民手中购买林地1亩及林地周围山坡,开采活动对周围宜林地造成大量毁坏。经鉴定,2010年后阁楼洼被破坏农用地为23.61亩。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50多亩不属实,与我有关的只有几亩地。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史某某、马某某在唐县石门乡石门村大石门西沟开采铁矿,从村民手中购买耕地及林地12亩左右及周围山坡,开采活动对周围宜林地造成大量毁坏。经鉴定,2010年后大石门西沟被破坏农用地为33.6亩。(二)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唐县石门乡石门村阁楼洼开采铁矿,从村民手中购买林地一亩及林地周围山坡,开采活动对周围宜林地造成大量毁坏。经鉴定,2010年后阁楼洼被破坏农用地为23.61亩。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当庭供述:有人举报我在石门乡石门村阁楼洼、西沟子开矿的事情,我来说明一下。西沟子铁矿最早的时候是马某10父子四人开采的,后来经过我介绍转给了曲阳县邓家庄的老某三和灵山的李某重开采。大约到了2006年的时候,老某三那和李某重又转给了石门的马某2,马某3将和甄某三人开采,直到2008年马某3将、甄某等人又将铁矿转给了史某3、马某11、马某12、刘某开采。当时刘某和我是一个股,我们委托史某3、马某12、段某1指挥开采。但是这个铁矿是在冯某某的探矿证范围内,属于合法的开采,开采中没有毁坏树木,占用耕地。2007年左右,经我介绍,赵某2将阁楼洼的铁矿承包给了曲阳灵山的吕某、吕旺儿、曲阳葡萄口的葛某、石门村的马某3权、冯某、冯某1等人开采,因为这个矿也属于冯某某办理的探矿证范围,所以也属于合法开采的。马某某当庭供述开矿只破坏了几亩地。2、证人马某1证言:我是石门村村委会主任,大石门西沟在我们村西南边,阁楼洼在我们村北边。大石门西沟和阁楼洼马某某从2004年就开始开采铁矿石,一直到2013年铁矿不行了他才停止开采。在他开采前山上都是树和荆条等。这三个沟里的山坡都归集体所有,马某某开矿没有手续。3、证人马某2证言:我村小地名大石门西沟的山在我村村南,阁楼洼的山在我村村西北坡。我村小地名阁楼洼的山是马某某于2011年左右开始开采铁矿石。他用挖掘机将山皮挖了,将含有铁矿石的石头挖出来,用铲车将含有铁矿石的石头放进大型干选机内将铁矿石选出来,然后用货车将铁矿石拉走。他将山皮和碎石粉倒到山沟的地里,将地里的枣树都埋了。他一直干到2013年铁矿行情不好后才停止开采。他开采的山上原来有槐树,是村委会的,枣树是个人的。马某某在阁楼洼的山上采矿前,别人没有破坏过山体。马某某采矿占用了阁楼洼的山大概有30多亩。马某某于2008年的时候开始在我村大石门西沟开采铁矿。我不知道他开矿占的地方是谁的。他用挖掘机将山皮挖了,将含有铁矿石的石头挖出来,用铲车将含有铁矿石的石头放进大型干选机内将铁矿石选出来,然后用货车将铁矿石拉走。他将山皮和碎石粉倒到山沟的地里,将地里的枣树都埋了。他一直干到2013年铁矿行情不好后才停止开采。他开采的山上原来有槐树、荆条子和杂草,是我村村委会于八几年栽种的,现在归村集体所有。沟里有枣树,种植的时间我说不清楚,枣树已经分给村民,是谁的地,地里的枣树就归谁所有。马某某今在大石门西沟的山上采矿前,别人没有破坏过山体。他于2013年停止开采占地有五十亩左右,破坏的槐树和枣树一共得有七八百棵,具体的数量我说不出来。4、证人马某3正证言:马某某于2006年的时候开始在我村大石门西沟开采铁矿。他开采铁矿占用的山坡是归村集体所有,山坡上有槐树,归村集体所有,沟里的枣树归承包地的村民所有。他开采铁矿时用挖掘机将山皮挖了,将铁矿石挖出来,用铲车将铁矿石放进大型干选机内进行干选,然后用货车将铁矿石拉走。他将山皮和碎石粉倒到山沟的地里,将地里的枣树都埋了。他一直干到2009年县政府不让开后才停止开采。马某某在大石门西沟的山上采矿前,别人没有破坏过山体。我村小地名阁楼洼的山是马某某于2007年左右开始开采铁矿石。他占用的山是村集体的,没有承包给别人。他用挖掘机将山皮挖了,将铁矿石挖出来,用铲车将铁矿石放进大型干选机内将铁矿石选出来,然后用货车将铁矿石拉走。他将山皮土和碎石粉倒到山沟的地里,将地里的枣树都埋了。他一直土到2011年铁矿行情不好后才停止开采。他开采的山上原来有槐树、荆条子、杂草。槐树不多,是自然生成的。沟里有枣树,已经分给村民,是谁的地,地里的枣树就归谁所有。马某某在阁楼洼的山上采矿前,别人没有破坏过山体。5、证人马某4证言与马某3正证言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赵某1证言:我还有个名字叫赵某2。我在阁楼洼有地,大概是一分多。马某某在阁楼洼开过四年铁矿,占了我一亩多山坡。他把开铁矿开出来的沙子、石头放在我山坡上,停了之后就没人再开过,他给了我十几万块钱。在马某某开采铁矿前,山上都是荆条和石头,他开采时用挖掘机把铁矿石挖出来,然后用干选机把铁矿石选出来,用货车拉走,石头和沙子就倒在山沟里。他开矿把马建设的枣树也破坏了。铁矿是马某某和曲阳范家庄的一个人开的,买我的地是他们两个买的,当时没有协议。马某某在大石门西沟也开过矿。7、证人马某5证言:我在石门西沟有四、五亩地,但都被马某某开矿压了。马某某开矿我记不清了,他开矿没有跟我说就把我的地和60棵左右枣树用矿渣压了,我就找他,他赔偿了我8000元。马某某用挖掘机把矿挖出来,用干选机选出矿石,把废渣倒在我们的地里,当时我们队里就占了马某6、马某15、马某16、马某13利等人的地。后来他就把矿卖了,但是里面还有他的股份。山坡就是我们这些村民的,我们村就是谁在山沟里有地山坡就是谁的。在马某某开矿前有人人工挖过,但是破坏的非常小,山上没有路,也不能过车,马某某在山上修的路,大概开了两三年,矿快没的时候他就把矿卖了,别人开的不到一个月就停了。8、证人马某6证言:我在大石门西沟西北有4分左右的山坡,没有开过矿,七八年前马某某带着一个曲阳的人把我的山坡买了。马某某当时说我的山坡上有点矿,曲阳的人想开。曲阳的人给了我几千块钱,写了个协议,我就卖给他了。曲阳人是马某某带去的,具体都有谁的股份我不清楚。在曲阳的人开采前,山上没有树木,只有杂草。大石门西沟最开始是马某3将和马某某他们帮着开采矿石,后来我村的史某1和马某13山又开采来着,大石门西沟是二队的地,具体我不是很清楚。9、证人史某2证言:我在大石门西沟西北边狗草窝的山上有山坡地和枣树地三亩多。好几年前,马某某说要买我的地,一共给了我5.8万元,当时说好不干了就把地给我恢复原貌。他买了之后就开始在那里开采铁矿,三亩多山坡地和枣树地都挖了,挖了我家的以后,马某某还买了马新岸(安)家的。马某某不开了我到地里,那里都是大坑,都看不清是谁家的地了。他买我的山之前没有人开过矿,当时签协议也是马某某跟我签的。10、证人马某7证言:我家的地跟马某某的地挨着,我家的地在狗草窝的山上,在大石门西沟的西北边,大石门西沟是那片山坡的统称,我家的山坡细分叫狗草窝。马某某在狗草窝开过矿,开始他干的是干选矿,自己开采后自己加工,后来他不加工了,开采的原料卖给别人。他是从2008年开始干的,一直到2013年或者2014年才彻底停止生产。马某某是矿主,平时段正锋负责生产。在马某某开采矿前,那片山坡有枣树、槐树、杂草等植被。现在那里的山皮被扒开了,山体被挖,枣树、槐树、杂草等都没有了。他把山皮土和矿渣都倒在我家山坡地里,压了我家一亩多山坡地,还压死了不知多少棵枣树。马某某修路的山坡,原先种植的枣树、槐树没有了。11、证人马某8证言:我在大石门西沟西边的水峪沟掌有四、五亩左右山坡,马某某在那里开过矿。时间记不清了,马某某给了我4万元钱买了我山顶二亩山坡,但是没有签协议。他把我那里的山挖了一个大坑,把矿渣倒在我没有卖给他的二亩多山坡上,把我的20多棵枣树压了,我妻子陈某某因为这事找过他,他还把我妻子的衣服拽坏了,后来他赔偿了我2000元钱。我在那里一共有四亩多山坡。在马某某开矿前没有别人开过矿,当时都是我种植的枣树。12、证人段某某证言:我是在石门乡石门村矿上干活时认识史某3和马某9的。马某9和史某3都是矿上的生产负责人,我去干活的时候矿已经开过了,但是面积不大。马某某给我打电话时说,他在矿上算了一个股份,让我去干活,我就去了。我们就是在大石门西沟采矿。13、证人马某9、史某1、马某3将证言均证实马某某与马某9、史某1合伙在大石门西沟开矿。14、马某10证言:大石门西沟的山上有三条儿地。我村以地带坡,分了我一部分山坡,我说不清地和山坡有多大面积。我家在大石门西沟的地里有铁矿,我就用镐将山上的矿石挖下来,用干选机选矿。在我干的时候,马某某买了马某6山坡的地,并在那里开矿,但是没有挖出铁矿,后来马某某就把马某6的山坡卖给我倒渣用。我干了大概两个月左右,镐挖不动了,由于我没有能力雇佣挖掘机挖矿石,我就把我的矿以九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某,后来马某某就在那里干选矿。马某某挖完我的矿后就开始在马某18的地里挖矿石。在马某18的地里挖矿时,马某某找的马某2出面看着铁矿,我说不清马某某干了多长时间。我在大石门西沟开矿前,别人没有破坏过山坡,山上没有树木,就有一些杂草。我开采的山坡占我山坡面积的四分之一左右,其他的我都卖给马某某后他开采的。我在山坡上用挖掘机修了一条500米左右长,能过三轮车的土路,修路的山坡是别人承包的。我修路前,马某18说给我负担些费用,但修完路后,因马某18的女婿马某2管理马某18山上的铁矿,我就找马某2要点修路的钱,马某2说矿是马某某开的,让我找马某某要钱,马某某承认马某18山上的矿是他开的,但是不给我钱。马某某在开采马某6和马某18的山坡前没有人破坏山坡,山上没有树木,只有杂草。15、唐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注销马新岸(安)户籍证明。16、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经鉴定,唐县石门村开矿占用林地面积57.21亩,其中宜林地51.23亩,有林地5.91亩(附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有林地5.98亩)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8、唐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石门乡石门村只有一个探矿权,没有采矿权。19、唐县石门乡石门村委会证明:马某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在大石门西沟、阁楼洼开矿,破坏山林树木1000多棵。20、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1)唐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1、唐县森林公安局2016年12月1日关于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调查情况:目前查实马某某在石门村阁楼洼山上采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亩,石门村大石门西沟山上采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亩。2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马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卫平审判员  孙净坤审判员  陈卫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