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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怀桂与程波、曹友智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波,曹友智,林怀桂,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波,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友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旭,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红,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怀桂,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新,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阜东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曹友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程波、曹友智因与被上诉人林怀桂、原审被告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暨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永军 审 判 员  胥 霞 代理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