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帅兰与何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帅兰,何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065号原告:谢帅兰,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何美霞,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谢帅兰与被告何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帅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栩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