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陈国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陈国靖,胡开珍,陈志鹏,胡金鸟,陈群,刘衍,郑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国靖,男,197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胡开珍,男,1972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志鹏,男,1977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胡金鸟,女,1966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群,男,196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刘衍,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梅玉,女,1980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陈国靖、胡开珍、陈志鹏、胡金鸟、陈群、刘衍、郑梅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国靖、胡开珍、陈志鹏、胡金鸟、陈群、刘衍、郑梅玉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福伟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