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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9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振山申请执行买现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山,买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911号之三申请人:王振山,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小陈村*组。被执行人:买现法,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袁庄**号院***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振山申请执行买现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