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9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振山申请执行买现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山,买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911号之三申请人:王振山,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小陈村*组。被执行人:买现法,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袁庄**号院***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振山申请执行买现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