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潘萍与俞菊根、钱香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潘萍,俞菊根,钱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潘萍,男,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秦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菊根,男,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钱香妹,女,195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潘萍与俞菊根、钱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9550元。被执行人俞菊根、钱香妹现下落不明,本院多次寻人未果,已依法张贴公告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