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向荣梅与陈伯圣、叶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荣梅,陈伯圣,叶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4150号原告:向荣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明。被告:陈伯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军(特别授权),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九龙,男。原告向荣梅诉被告陈伯圣、叶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荣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明,被告陈伯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九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荣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伯圣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400元,被告叶九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被告陈伯圣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叶九龙提供担保,原告多次催要无着,故诉至法院。被告陈伯圣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已分两次归还12600元,尚欠7400元同意偿还;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不予支持。被告叶九龙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被告陈伯圣向原告向荣梅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向荣梅现金贰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同时约定逾期一天按2000元计算,该借款由叶九龙提供担保。另查,被告陈伯圣两次向徐宏明偿还126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本院(2016)苏128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400元(借期内利息400元,逾期利息2000元),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期内利息4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借条中约定逾期一天按2000元计算,庭审中原告调整为逾期按月息3分计算,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满2000元为止;被告辩称已分两次偿还徐宏明126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冲减,徐宏明与本案原告向荣梅虽属夫妻关系,但被告与原告及徐宏明均发生过借款,且徐宏明已在本院另案起诉被告,被告偿还给徐宏明的12600元不能认定为是偿还给原告的借款,顾对此辩称不予采纳。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叶九龙提供担保,虽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九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伯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向荣梅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二、被告叶九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辉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