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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崔占利与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利,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8212号原告:崔占利,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占利与北京蓝岛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牟诚诚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占利,被告蓝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占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岛公司退还货款743元;2、判令被告蓝岛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2229元;3、判令被告蓝岛公司支付检验费500元;4.判令被告蓝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崔占利在蓝岛公司处购买曼君园莨绸拼接短袖衫1件。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接缝性能、滑脱结果为不合格,构成欺诈。蓝岛公司辩称,第一,蓝岛公司有严格完善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对每批商品均进行检验,验明商品的合格证明、标识及外观质量。涉案商品在上柜销售前,蓝岛公司已要求生产商提交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履行了审查和注意义务;第二,崔占利提供的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具有明显瑕疵,无法令人信服,检测报告未说明检测方法,也没有面料缝子纰裂具体数值,且根据FZ/T81016-2008《莨绸服装标准》,即使一项指标检测不合格,也不能判定涉案商品为不合格产品;第三,崔占利以与本案相同的案由起诉不同商家要求三倍赔偿,其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不以消费为目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崔占利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购物小票;2.检测报告及质检费发票;3.实物和产品照片。蓝岛大厦认可购物小票、质检费发票、产品实物和照片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蓝岛公司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检验报告;2.送检的产品实物;3.曼君园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闽东的证言,其称2016年12月有人给其打电话称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求三倍赔偿金,曼君园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同类产品同种指标进行了检测,发现产品符合行业标准,为合格产品,纰裂值有行业标准,如果小于规定标准就是合格产品。崔占利不认可证人证言以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双方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2016年8月2日,崔占利在蓝岛公司处购买曼君园莨绸拼接短袖衫一件,花费743元。合格证上载明:标准为FZ/T81016-2008、GB18401-2010,商标为曼君园,等级为合格品,品名为莨绸拼接短袖衫,款号为2219,号型为175/96AXXL,面料及配料均为桑蚕丝100%。2016年8月12日,崔占利委托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用500元,编号为2016F08790的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为“面料缝子纰裂”,检测结果“滑脱”,评定“不合格”,检测结论“该送检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不符合FZ/T81016-2008《莨绸服装》标准要求”蓝岛公司提交北京市曼君园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编号为1161274的检验报告,检验样品款号为“2219”,为涉案商品同款,检验项目为“纤维含量、缝子纰裂”,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纤维含量为:面料一:桑蚕丝100%;面料二:桑蚕丝100%;缝子纰裂为0.3cm,该样品缝子纰裂符合FZ/T81016-2016《莨绸服装》合格品指标要求”,备注为“缝子纰裂标准值:≤0.6cm”。庭审中,蓝岛公司申请对涉案服装的纰裂值进行鉴定,但因涉案商品非新品无法鉴定而终止。本院认为,崔占利提交购物小票及产品实物,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条,佐证买卖关系事实,崔占利同蓝岛公司成立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蓝岛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据FZ/T81016-2008《莨绸服装》的行业标准,莨绸服装的判定项目有缝制质量、规格偏差、色差等数十项,并规定符合“严重缺陷数=0,重缺陷数=0,轻缺陷数≤8或严重缺陷数=0,重缺陷数≤1,轻缺陷数≤6”的均可判定为合格品。本案中,涉案商品标签合格证书仅载明执行标准为FZ/T81016-2008,产品等级为合格品,未对纰裂值进行特别标注。蓝岛公司在向崔占利销售涉案商品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崔占利提交的鉴定报告虽载明涉案商品纰裂值不符合标准,但不能证明涉案商品非合格品,因此,本院对崔占利主张其受到蓝岛公司的欺诈而为购买行为的意见不予采信。崔占利主张蓝岛公司退款及支付赔偿金、检测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占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占利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