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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挺祥、林丕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挺祥,林丕发,郑培芳,林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林挺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丕发,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培芳,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泽峰,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挺祥与被执行人林丕发、郑培芳、林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挺祥因被执行人林丕发、郑培芳、林泽峰未履行支付借款97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泽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挺祥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申请执行人林挺祥自愿放弃要求林泽峰对余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被执行人林丕发的相关财产正由其他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将依法参与分配。经对被执行人郑培芳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郑培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