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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炳利与陈志友、罗琼芳、刘星富、刘明燕、荥经县富蓉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利,陈志友,罗琼芳,刘星富,刘明燕,荥经县富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78号之二申请人刘炳利,男,生于1980年2月29日,汉族,芦山县人。被执行人陈志友,男,生于1965年4月19日,汉族,荥经县人。被执行人罗琼芳,女,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荥经县人。被执行人刘星富,男,生于1957年8月5日,汉族,荥经县人。被执行人刘明燕,女,生于1982年4月1日,汉族,荥经县人。被执行人荥经县富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富。本院作出(2017)川1822执7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志友、刘星富在荥经县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享有的33.33%的股份。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物(商铺)抵债,将申请标的足额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志友、刘星富在荥经县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享有的33.33%的股份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