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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孙承财、三门亚泰橡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财,三门亚泰橡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孙承财,男,1957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三门亚泰橡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双楼村,组织机构代码79962880X。法定代表人郑建国。申请执行人孙承财与被执行人三门亚泰橡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