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林连平、郑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连平,郑玉琴,王丹军,林霄,林为民,江金菊,台州佳威泵业有限公司,台州市佳颖机电有限公司,温岭市新吉祥铝塑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139号申请执行人:林连平,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郑玉琴,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丹军,女,1981年4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霄,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为民,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金菊,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台州佳威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部渎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9126-7。法定代表人:郑玉琴。被执行人:台州市佳颖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担屿村,组织机构代码:14831801-5。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吉祥铝塑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溪镇担屿村,组织机构代码:76523945-1。法定代表人:林为民。林连平与郑玉琴、王丹军、林霄、林为民、江金菊、台州佳威泵业有限公司、台州市佳颖机电有限公司、温岭市新吉祥铝塑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中院作出的(2016)浙10民终13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连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郑玉琴、王丹军、林霄、林为民、江金菊、台州佳威泵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连平人民币14525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733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7148元。被执行人台州市佳颖机电有限公���、温岭市新吉祥铝塑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9747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郑玉琴、王菊领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北苑居万兴商厦1幢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交通银行温岭支行,抵押债权为120万元,该财产的价值经征询相关部门,实现抵押权后已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为避免无益拍卖,暂不启动对该财产的处置程序。已查封被执行人林霄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潘郎镇担屿村的土地使用权,因系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变现。已查封被执行��王丹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骐达牌,林为民所有的浙J×××××奥迪牌,江金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英菲尼迪牌和被执行人温岭市新吉祥铝塑板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长安牌的车辆,但均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6139号案件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