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于广香与郑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香,郑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于广香。被执行人郑鹏程。申请执行人于广香与被执行人郑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553243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郑鹏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郑鹏程有部分申请执行其他人的案件在本院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