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秀颜与胡华锦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颜,胡华锦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142号原告:李秀颜,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胡华锦,女,199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李秀颜与被告胡华锦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颜所在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敬老院向本院提交原告李秀颜2017年7月11日遗体火化证(复印件)证实原告李秀颜于2017年7月11日亡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秀颜起诉被告胡华锦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现在原告李秀颜已经病故,属于追索赡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依法本院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李秀颜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