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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王金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王金强,袁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财保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807681556P,住所地清河县宏毅路2号。负责人:马兴师,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金强,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清河县。被申请人:袁爽,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清河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金强和袁爽在清河、上海共计价值1470万元的房地产。在清河的房产包括:金海花园K1西户,鸿祥国际1号楼A座1单元1603室房产一处,清河县袁爽绒毛购销处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清国用(2009)第03**号,房产证号:清河房权证乡镇字第××号,位于清河县韩双庙村北、武松东街南。袁爽在上海的房产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1903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406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906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2底054580号;上海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907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2第05426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5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217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1902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198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3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385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4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4153号。申请人由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1477万元诉前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袁爽名下房地产八处,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1903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406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906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2底054580号;上海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907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2第05426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5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217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1902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198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3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385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4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4153号。清河县韩双庙村北、武松东街南的袁爽绒毛购销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清河房权证乡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清国用(2009)第0324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二、查封王金强、袁爽位于清河县金海花园K1西户房产一处,位于鸿祥国际1号楼A座1单元1603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双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