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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宝兵、左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兵,左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金宝兵,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左永红,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申请执行人金宝兵与被执行人左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皖1004民初0090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该案在本院之前已经立案执行,且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没有执行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皖1004民初00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