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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成杰与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杰,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45号原告:刘成杰,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王曲村。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成杰与被告沁阳市南方轻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成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刘成杰负担。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梦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