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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志永与杜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永,杜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396号原告:梁志永,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杜玉龙,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永与被告杜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梁志永担负。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