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志永与杜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永,杜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396号原告:梁志永,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杜玉龙,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永与被告杜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梁志永担负。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