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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子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995号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1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809228092。法定代表人:童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锡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子明,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