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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贝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贝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106号原告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8409267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法定代表人孙杏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佳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贝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0256044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江南村。法定代表人朱璐烨,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贝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管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