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卓秀兰与被执行人张金成、袁明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秀兰,张金成,袁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卓秀兰,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长柏路**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72********。被执行人张金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民兴街**号**组**号,公民身份证号5101121970********。被执行人袁明全,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凤鸣乡王板村11-39,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申请执行人卓秀兰与被执行人张金成、袁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卓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成、袁明全给付案款1265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金成名下所有的川A9B6**雅阁牌小型汽车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价款66600元。上述款项扣除由申请执行人卓秀兰垫付的评估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后,共计向申请珍惜日卓秀兰支付案款63300元。现被执行人张金成、袁明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卓秀兰申请执行张金成、袁明全给付案款12655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张金成、袁明全已支付633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卓秀兰案款6325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