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常云章、安星星诉被告南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云章,安星星,南真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民初3477号原告常云章,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西河口管委会杜家河行政村大台村村民,现住该村001号。原告安星星,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西河口管委会街砭行政村桥皮砭村村民,现住该村023号。被告南真云,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梁村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办事处桥沟小学旁。原告常云章、安星星与被告南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海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云章、安星星,被告南真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云章、安星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真云给付原告欠付的劳务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9月,被告雇佣我们从事粉刷工作,我们工作了39天,共计劳务费41000元,被告支付了26000元。2017年5月4日,被告给我们打了《工资欠条》,写明尚欠付我们工资15000元。我们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被告南真云辩称,拖欠二原告工资属实,欠条也是我写的,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常云章、安星星受南真云雇佣,在洛川县老庙镇工程中为其提供劳务,二原告工作了39天,共计劳务费41000元,被告支付了26000元。2017年5月4日,南真云出具一份《工资欠条》,载明:欠常云章、安星星洛川县老庙镇工地工资15000元。落款处有南真云本人签名。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南真云向常云章、安星星出具的《工资欠条》中载明了所欠常云章、安星星的劳务费数额,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常云章、安星星有权要求南真云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常云章、安星星要求南真云支付劳务费理由正当,南真云本人亦表示拖欠二原告工资属实,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云章、安星星劳务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白荣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南真云负担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高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