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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与惠艳萍、崔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惠艳萍,崔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被执行人惠艳萍,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琦,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5)西雁证执字第197号,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与惠艳萍、崔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惠艳萍、崔琦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9814.73元(截止2015年9月20日)、逾期利息35700元、负担执行费4688元,共360202.7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惠艳萍名下银行存款87158,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剩余案件款273044.73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7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