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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徐靖礼、李新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梅,徐靖礼,李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徐靖礼,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李新颖,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梅与被执行人徐靖礼、李新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徐靖礼的一辆吉利帝豪轿车,该车作价32760元,流拍后张秀梅接收。此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绥芬河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再查到被执行人财产。该案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冷辉祥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王俊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邱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