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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文山与金诗忠、王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山,金诗忠,王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山,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金诗忠,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王珠红,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陈文山与被执行人金诗忠、王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4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现未果,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涉及10多万债务未履行。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有金诗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雪佛兰牌车牌,已于2016年11月10被本院(2016)浙1021执4822号案件裁定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有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号××室的房产(房产证号17××80、17××81,已向他人设定抵押债权50万元),已被本院(2016)浙1021执2846号案件司法拍卖,于2017年3月30日以59万元成交拍卖,在扣除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本案不能受偿。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9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方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