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月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2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月娥,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月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月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被告人林月娥与阿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大龙街大龙村园岗东街北二巷2号“娥姐棋牌室”房间内开设赌场,安排有关人员负责派牌、抽水,聚集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同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月娥在上述房间聚集参赌人员羊某、刘某明、彭某2英等22人(均另处理)赌博时被查获,并被缴获赌资人民币24317元(款项已被没收)和赌具扑克牌等。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月娥在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镇浈阳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月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梁某2权、梁某1、唐某、周某、彭某1、袁某、赖某、叶某、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搜查笔录、物品移交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作案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月娥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月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月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