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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优强、范进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优强,范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229号申请人:李优强,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范进峰,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优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进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优强已向本院交纳2000元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进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优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