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313号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涂凤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琪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国强,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5元,退回原告105元。审 判 长 邬化雨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