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审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郝小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郝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255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普迎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郝小芳,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监字【2016】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行政处罚,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平国土监字【2016】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监字【2016】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行政处罚。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杨雅军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卢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