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33号原告张某,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被告崔某,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杨文占审判员 周明江{��书日期}书记员 王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