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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广森源软连接防腐有限公司与大唐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广森源软连接防腐有限公司,大唐甘谷发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84号原告深圳广森源软连接防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彬。委托代理人字文盛,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甘谷发电厂,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盘安镇.法定代表人桂立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广森源软连接防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森源软连接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深圳广森源软连接防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席俊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