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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家福与杨蔚、彭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福,杨蔚,彭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759号原告:朱家福,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被告:杨蔚,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被告:彭芸,女,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原告朱家福诉被告杨蔚、彭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朱家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家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朱家福负担。审判员  梁龙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