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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静、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东河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1764089XN。法定代表人潘善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静工资48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00元、执行费62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蒙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