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唐文戈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洪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文戈,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洪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9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文戈,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0666-8。法定代表人:周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洪川,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再审申请人唐文戈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坪公司)、唐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文戈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唐洪川是长坪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另外,唐洪川向唐文戈出具的借条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虽然该印章与公安部门备案印章不一致,长坪公司主张借条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是唐洪川私刻的,但唐文戈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有理由相信唐洪川对外借款具有长坪公司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唐文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决长坪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经阅卷审查,2016年8月2日,二审法院将二审判决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唐文戈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律师,程勇律师委托其工作单位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的同事张玲签收了二审判决书,唐文戈直至2017年4月7日才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已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虽然唐文戈申请再审认为有新证据证明唐洪川是长坪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但本案中长坪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认定唐洪川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唐文戈并未提供新证据证明长坪公司授权唐洪川对外借款或长坪公司事后对唐洪川的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唐文戈也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唐洪川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无论唐洪川是否是长坪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唐文戈请求长坪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唐文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文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