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上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炳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信科技工业园区大塘园A区47号。法定代表人:林炳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村龙新路45号。法定代表人:蔡加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香山北路。负责人:蔡加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加果,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翔安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尚欠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预付的货款1110382元及利息合计1450000元,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三被执行人分期归还上述借款,于2016年7月20日前给付货款200000元,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每月20日前给付125000元。2、案件受理费401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95元,由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597.5元,由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负担22597.5元。3、如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履行,则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货款及利息1800000元、自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逾期付款之日起以本金18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22597.5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524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加果长期居住在国外。2017年7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依将被执行人蔡加果限制出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放限制消费令。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9524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得旺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蔡加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远大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