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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11号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东堼村。法定代表人:刘克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凤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总经理。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39号综合楼4楼。代表人:王志斌,经理。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