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谭奇凤、区扬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奇凤,区扬华,谭卫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奇凤,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扬华,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卫标,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谭奇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谭奇凤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履行地在中山市,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到与不动产有一定关系,被上诉人所有证据已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区扬华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涉案借据及收款收据中均约定,“借款期内如有争议,归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文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