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龙某某在外地工作,经多次通过电话做被执行人龙某某的工作,被执行人龙某某主动履行了1550元,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执行,也拒绝提供准确工作地址。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准确工作地址。本案标的6500元,尚欠495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易精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