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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米易县人民医院与陈俊清、康帮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人民医院,陈俊清,康帮建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民初741号原告:米易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河熙北路**号,登记号510421420401510151。法定代表人:范贤弟,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强,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院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丹,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院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陈俊清,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康帮建,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普威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米易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陈俊清、康帮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易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俊清、康帮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易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陈俊清支付医疗费16364.35元;2.请求判决被告康帮建在陈俊清欠付医疗费13949.28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陈俊清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费之日止的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俊清、康帮建原系夫妻关系。陈俊清因病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多次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27985.98元,陈俊清已缴费2120元,扣除医保报销部分,陈俊清尚欠16364.35元医疗费未支付。2016年7月26日,经多方协调,康帮建自愿对陈俊清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所产生的医疗费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均未支付欠款。被告陈俊清辩称,其确实多次在原告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7985.98元,但其购买了医保,应报销80%,报销后应当仅剩6000元左右,其只愿意支付6000元左右。被告康帮建辩称,其已与陈俊清离婚,欠医疗费一事与其无关,应由陈俊清自行负责。原告米易县人民医院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5月26日《米易县人民医院关于患者陈俊清欠费情况说明》、陈俊清欠费一览表、米易县人民医院内一科《陈俊清欠费说明》、陈俊清住院明细、陈俊清2015.11.6-2016.6.2住院费用一览表、《米易县人民医院关于患者陈俊清情况说明》,该组证据证明陈俊清因病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及产生费用情况。2.康帮建出具的承诺书,该证据证明康帮建自愿为陈俊清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产生的医疗费16620.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2016年6月27日普威镇普济州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陈俊清基本情况的说明,该证据证明陈俊清经济状况足以缴纳医疗费用。4.米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查阅陈俊清同志婚姻档案的函、陈俊清的结婚申请登记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陈俊清与康帮建曾系夫妻关系。5.陈俊清医保账户信息照片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陈俊清购买医保情况。6.攀枝花市城镇医疗保险服务指南复印件、攀枝花市医保智能审核流程复议件,该证据证明陈俊清部分住院费用因超过报销年限,医保无法报销的情况。2017年7月19日,米易县人民医院申请本院调取了(2015)米易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拟证明陈俊清与康帮建确于2015年11月12日调解离婚。被告陈俊清、康帮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的反映了陈俊清多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的事实以及康帮建自愿承诺对陈俊清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产生的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俊清、康帮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陈俊清因病在米易县人民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27985.98元,其中2015.11月6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产生医疗费16066.26元,陈俊清已缴纳710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了1526.98元,尚欠13949.28元;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产生医疗费11919.72元,陈俊清已缴纳1410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了9504.65元,尚欠2415.07元。2016年7月26日,康帮建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陈俊清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米易县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另查明,陈俊清与康帮建于2015年11月12日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它的缔约是强制性的、有偿的,陈俊清在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对所产生的费用无异议,理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对陈俊清抗辩主张医保应报销80%后支付剩余部分,医保报销多少费用,如何报销,系陈俊清与医疗保险部门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陈俊清应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医疗费16343.35元(已扣除了陈俊清已支付部分和城镇居民医保报销部分)。康帮建与陈俊清已非夫妻关系,但其自愿向米易县人民医院出具了承诺书,为自己设定了债务,应当按照约定对陈俊清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的医疗费13949.28元(已扣除了陈俊清已支付部分和城镇居民医保报销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陈俊清未按照约定及时缴清所欠医疗费,确实给米易县人民医院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对米易县人民医院主张陈俊清支付所欠医疗费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陈俊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米易县人民医院医疗费16343.35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米易县人民医院2017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由康帮建对陈俊清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13949.2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由陈俊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