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照维诉陈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照维,陈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56号原告:曹照维,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65********,住冷水镇洞子村六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珍,女,系原告曹照维妻子。被告:陈绪琴,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7********,住冷水镇洞子村四组。原告曹照维诉被告陈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除原告曹照维未到庭外,其余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曹照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照维与被告陈绪琴经开庭审理后双方于案外达成调解,现原告曹照维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照维撤回对被告陈绪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照维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卫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