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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高财与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财,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9民初4180号原告:王高财,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满,宁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告王高财诉被告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蔬菜计款938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部分蔬菜款,现尾欠3448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蔬菜款344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章强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王高财蔬菜款3448元。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6元,均由被告章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