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斌与徐梦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徐梦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7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工务段工人,住海林市横道河子镇。被执行人:徐梦欣,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柴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徐梦欣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梦欣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进行了调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已临近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克伟审判员 郑玉海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