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洪辉、张洪江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辉,张洪江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辉,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吉林市高新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洪江,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辉、张洪江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辉、张洪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间,张某(现外逃)纠结被告人王洪辉、张洪江等人,组织卖淫女何某、张某等人开展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洪辉、张洪江负责为卖淫女何某分别招揽、介绍嫖娼人员。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洪江、王洪辉多次招揽、介绍嫖娼人员在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小区与卖淫女何某发生性关系。其中,王洪辉组织卖淫牟利10000余元,张洪江组织卖淫牟利2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洪辉、张洪江供述承认及公诉机关提举的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辉、张洪江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卖淫女招揽、介绍嫖客,组织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受他人(张某)纠集实施犯罪,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亲属积极代缴违法所得并提供财产刑担保,两被告人当庭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有悔罪表现,量刑中亦应考虑。综前,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洪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洪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洪江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均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蒲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