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车欣与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淑明、王鑫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欣,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淑明,王鑫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1397号原告:车欣,女,汉族,1987年1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徐媛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静,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周丽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红,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淑明,女,汉族,1973年9月5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三人:王鑫,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车欣与被告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房地产公司)、王淑明、第三人王鑫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欣、车欣的委托代理人徐媛媛、林静,被告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天红、被告王淑明、第三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长春市房屋买卖居间协议》;2、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返���原告支付的中介费5920元、代办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监管费300元,共计12220元,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王淑明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原告欲购房,便从“安居客”网站找到被告公司。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为原告介绍了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30号省委31栋1单元一楼右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68㎡、产权证号201611290060、丘地号3-6/54-150102),原告看中并决定购买。2017年3月19日,原告、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与房主曲胜签订《长春市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价款59.2万元,付款方式是银行贷款,首付7.2万元,剩余52万元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了中介费5920元、代办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监管费300元,共计12220元。定金2万元也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一���交给了被告公司。上述款项原告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支付到被告公司账户。2017年3月27日,原告到涉案房屋想看看需要添置什么物品的时候,发现房屋门上张贴着“省管局住宅处”发出的《通知》,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整体和承重结构,梁、柱、支撑墙体等基础机构,不允许拆改,已拆改恢复原样。”原告随即到省政府咨询情况,得知原告所购房屋确实属于非法改建,私自拆除承重墙,导致整栋楼都成为危房,私自改建下水管道,导致楼上业主全部排水堵塞,必须恢复原状。原告又到房屋所在的南关区新春街道松竹梅社区求证,得到同样的回复。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社区早在2017年3月8日便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过限期整改通���,被告将通知撕下,并主动给社区打电话,承诺社区会限期整改。之后,原告找到被告公司要求解决此事,并要求被告公司提供房主联系方式及其他信息,被告公司拒不提供,并拒不承认其已知房屋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故意隐瞒房屋非法改建、需要整改的重要事实,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出售给原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已支付款项并双倍赔偿定金。宇博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中介义务,不同意返还中介费,未发生的代办费、评估费、监管费同意返还。双倍定金原告应向王淑明主张,公司不同意返还。王淑明辩称,原告已经看房,自己没有对承重墙进行改动,不存在违约,不同意返还定金。王鑫辩称,我是王淑明��弟弟,我负责与原告签订合同,收取定金,定金已交给王淑明。社区要求我对改动的门脸进行整改,房屋承重墙没有改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王鑫签订《长春市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王鑫系王淑明弟弟,王淑明购买的曲胜的该诉争房屋,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30号省委31栋1单元一楼右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68㎡、产权证号201611290060、丘地号3-6/54-150102),价款59.2万元,付款方式是银行贷款,首付7.2万元,剩余52万元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了中介费5920元、代办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监管费300元��共计12220元。定金2万元也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一并交给了被告公司。上述款项原告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支付到被告公司账户。宇博房地产公司将定金2万元交付给王鑫,王鑫将定金2万元交付给王淑明。2017年3月27日,原告到涉案房屋想看看需要添置什么物品的时候,发现房屋门上张贴着“省管局住宅处”发出的《通知》,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整体和承重结构,梁、柱、支撑墙体等基础机构,不允许拆改,已拆改恢复原样。”原告随即到省政府咨询情况,得知原告所购房屋确实属于非法改建,私自拆除承重墙,导致整栋楼都成为危房,私自改建下水管道,导致楼上业主全部排水堵塞,必须恢复原状。原告又到房屋所在的南关区新春街道松竹梅社区求证,得到同样的回复。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王鑫签订的《长春市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王鑫虽没有提供委托书,但事后得到王淑明的追认,且王淑明承认收到2万元定金,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中介费5920元、代办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监管费300元,共计12220元,并且支付了2万元定金。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居间服务机构,对居间介绍的房屋各项信息不仅不得隐瞒,还有高度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违约情形,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长春市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被告宇博房地产公司返还中介费5920元、代办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监管费300元,共计1222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涉案房屋存在瑕疵,虽有违约情形,原告到房屋进行了查看,被告王淑明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淑明庭审承认收到定金2万元,被告王淑明应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车欣支付中介费5920元、代办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监管费300元,共计12220元;二、被告王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车欣定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原告车欣负担424元、被告长春市宇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58元、被告王淑明负担4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