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77号原告: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邓强,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雷祖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富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