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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77号原告: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邓强,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雷祖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富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