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琳与王宗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王宗智,闫文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897号原告:李琳,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无业。第三人:闫文豪,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与被告王宗智,第三人闫文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琳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人民陪审员 申连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