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淑芬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芬,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034号申请执行人:韩淑芬,女,1956年7月1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法定代表人:李一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淑芬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现因该财产已拍卖,且拍卖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炎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