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与郑道勇、马秀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郑道勇,马秀燕,杨庭伍,潘洪敏,郑道华,江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6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西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6495242。负责人:李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红,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理,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道勇,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告:马秀燕(系郑道勇妻子),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庭伍,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告:潘洪敏(系杨庭伍妻子),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郑道华,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告:江敏(系郑道华妻子),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郑道勇、马秀燕、杨庭伍、潘洪敏、郑道华、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邮政银行负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