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双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双贵,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双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双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双贵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为宇路延伸段的陶家村盗取黑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同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双贵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康村站前巴黎小区盗取电动三轮车一辆,随后用自己的三轮车将所盗电动三轮车拖至曙光路加油站附近,被失主江春辉发现,随后失主报警并将其抓获。经估价,被告人黄双贵所盗二辆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13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双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电动车定做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失主江某、程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双贵在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双贵曾于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双贵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双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仔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