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第三村民小组与陈锡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第三村民小组,陈锡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890号原告: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梨木冲自然。负责人:李道富,组长。被告:陈锡佰,男,194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肖家坳正和派出所后面。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筱标,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原告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陈锡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第三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桂阳县莲塘镇李白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李六荣代理审判员 曹雅静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